1、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北京市政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單位通過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①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②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③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④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⑥其他核準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全權委托授權書。
對單位填報的《單位信息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即時受理,符合登記要求的為其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變更、注銷)通知》(以下簡稱《專戶開戶通知》),單位憑此通知5日內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單位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
2、登記變更
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①《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
②《登記證》;
③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④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予以變更。
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記證》的,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3、登記注銷
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須填寫《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收回《登記證》。
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登記證》由單位保管,不得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和損毀。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補辦。
4、登記年檢
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年檢。年檢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以前年檢等情況
②參加險種、參保人數及變更情況
③申報繳費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④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年檢時,單位須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以下簡稱《登記證年檢表》)并攜帶以下相關資料:
①《登記證》
②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職工工資名冊
⑤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未經年檢,證件自行失效。
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在《登記證》上加蓋核驗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