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客戶:【公司注冊墊資 抽逃注冊資金的法律后果】,請客戶注冊公司前要左右衡量
抽逃注冊資金的定義
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抽逃注冊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條 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抽逃注冊資金的案例分析
1998年1月,于某、趙某、楊某經過市場調查、論證,決定成立一個由3人共同投資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的公司。于某以坐落于市區內一處臨街房屋(作價20萬元)投資,趙某投資30萬元,楊某投資 50萬元并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投資的方式、數額確定之后,于某、趙某分別辦理了房屋、貨幣的交付手續。但此時,楊某并沒有投資所需的50萬元資金。為了能順利地通過驗資、注冊,楊某除了拿出自有的10萬元資金外,又背著于某、趙某從朋友處借得人民幣40萬元,并約定注冊后即歸還。經過驗資機構驗資,以“永發”命名的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順利注冊,并領取了營業執照。公司成立以后,楊某從公司的賬戶上將其從朋友處借來的40萬元劃走,歸還給其朋友。由于楊某在公司成立時以 40萬元借款作為出資,公司成立以后,又抽回了這40萬元出資,數額巨大,造成公司剛剛開始經營就因流動資金短缺造成原材料無錢購買,經營無法正常進行,月月虧損,公司面臨破產的境地。楊某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更嚴重的是給另兩位投資人于某、趙某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依照刑法第 159條之規定,楊某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分析如下:
刑法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注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否則,違反了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定,對于引發比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懲處。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是個行為選擇性罪名,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為,只要具備其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虛假出資又抽逃出資,就構成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
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
要注意劃清本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劃清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本罪,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②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那些利用假出資騙取公司登記,或者挪用一部分資金進行公司登記,登記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為。這類行為的實質,是公司登記中的欺詐犯罪行為。
第二,要劃清本罪與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的不同點是:一是前者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后者的主體范圍要寬一些,還可能包括公司登記中的其他相關人和實施人,如代理人、中介人等。二是前者發生的公司登記過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而后者只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三是這兩種犯罪在虛假出資、取得公司登記方面有交叉,在實踐中應具體分析。如果虛假出資只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且僅僅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應當以后罪論處;如果不僅是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且又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則應當以本罪論處。
刑罰及量刑幅度
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犯本罪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投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且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來處罰。